网络舆情现状浅析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1、国内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始于2005年,目前正处于一个相对热门的状态。对于网络舆情的研究,主要包括网络舆情的基础理论、外部性特征、管理与引导以及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构监测、分析、研判、预警系统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基础理论研究较为集中,这中间必然涉及网络舆情的概念分析。天津社科院刘毅在其撰写的网络舆情研究概论一书中提到,网络舆情是由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中山大学周如俊、王天琪认为,网络舆情从书面上理解,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热点问题所表现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情况。南开大学徐晓日认为,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华中科技大学纪红、马小洁认为,网络舆情就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围绕舆情因变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所持有的态度。天津社科院王来华认为,舆情在其狭义上是指民众受中介性社会事项,刺激而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而网络舆情,则主要指使用网络者或俗称“网民”的社会政治态度。
王来华教授对舆情概念的研究是目前为止最早的成果,其实际应用情况也是最好的。王来华教授在概念的内涵上对舆情进行了狭义化界定,有效地将舆情与舆论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区分,舆情发展的当下状态也完全印证了这种区分的必要性。笔者完全认同王来华教授的观点,并在舆论与舆情的关系辨析
!一文中对其科学性作了专门的论述。王来华教授没有像给舆情下定义那样专门明确地完整地给出网络舆情的定义,但意图是十分清晰的,即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舆情前面加上网络这个限定词,必然是在网络这个空间里产生的舆情。鉴于此,其他学者的上述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对网络舆情空间的界定不够确切。在舆情定义中,我们已经明确了舆情空间的概念,那么在网络舆情的定义表述时不作特殊限定而简单套用,就不足以有效区分舆情和网络舆情。其次,客体指向不明确、不统一。王来华教授对舆情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将舆情狭义化理解的同时明确了舆情的客体,从而有效地将国家管理者在运行公权力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中介性社会事项作为引发舆情的刺激源,这使得舆情更加清晰化了,与目前我们应对舆情的工作现状也是完全吻合的。当下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没有统一到这方面来,这就容易造成网络舆情的定义泛化,进而又混淆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情的关系。第三,对网络舆情的属性定位不清晰、不统一。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情绪、态度的总和,也有学者认定是共同意见。笔者认为,舆论学将舆论明确为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的定位是科学的,舆论学的百年发展历史也证明这一论断是正确的。那么作为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网络舆情也必然是一种集合化了的公众意见,而不是个人的意见和牢骚等。由此可见,王来华教授关于舆情是民众对国家管理者的社会政治态度的定性是准确的,否则就会出现舆情脱离舆论的尴尬状态。
2、网络舆情的概念
笔者综合舆情的研究成果和网络舆情的发展实际认为,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互联网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舆情主体的民众对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笔者对网络舆情的概念厘定是有学术和实际应用的根据的。首先,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舆情与网络舆情相割裂的混乱状态,主要表现在舆情概念没有统一的情况下对网络舆情进行再定义,因此我们看不到舆情与网络舆情的同一性,这种混乱状态直接导致了网络舆情管理上的诸多弊端。事实上,网络舆情是从属于舆情的一个子概念,只不过在实际应用中网络舆情占据了舆情领域中的绝大部分空间,出讲舆情就是讲网络舆情的感性认识。其次,网络舆情在本质特征上并没有超越舆情的本质特征。从表达方式上看,网络舆情的丰富性特点使得人们对网络舆情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这种认识会从感性层面上带来一种错觉,那就是网络舆情的表现形式超越了传统舆情的表现形式,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众政治思想意识的表现形式,这就为舆情与网络舆情的人为割裂提供了依据。其实,网络舆情的本质就是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也必然是对具体的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反应。这都是舆情的本质特征之所在。第三,网络舆情与舆情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产生与传播的空间的不同。具体地讲,网络舆情产生与传播空间的特定性更明确,那就是互联网空间。综上所述,笔者根据一贯的认识水平与认识结果,将网络舆情的概念作了上述的厘定。如果单从文字与概念上看,这只是一种只有逻辑成分的厘定,而具有逻辑结构的研究成果会有多种结果,那么笔者的概念厘定并不能排除其他的研究成果,因此有人会认为这样的概念厘定没有学术意义。但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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