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安全活动日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培训教育的有效形式。为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周星期五为安全活动日,各区队分上下午进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三、安全活动日由区队长或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管理人员要认真准备活动题材,做到安全活动日内容要丰富、主体要突出、效果要明显。
四、安全活动日主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五、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书刊;学习集团公司和本矿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三违”人员现身说教和区队人员进行帮教等。
六、活动除正常探亲、因公出差、事假及病假外,要求人人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日,对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补课,参学率必须达到100%。
七、安监科、教育科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区队安全活动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区队安全活动日正常进行,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八、各部门、区队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点名册、活动记录齐全。
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工长、班长向下一班工长、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山西煤销集团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本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任何组织或员工均有权向矿安监科报告或
安全活动日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