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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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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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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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并通过审查;
,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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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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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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