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
讲课提纲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6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上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个体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商机关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站在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并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精心安排部署,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二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宣传,使社会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视和对广大个体从业者的关心、关怀,激发群众的创业热情;通过培训,让每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条例》,学懂弄通实施《条例》及有关办法,努力提升工商部门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做好实施准备和操作衔接工作,确保《条例》平稳顺利实施。
1、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1年6月底,(),,(,)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
老条例出台的20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老的条例中没有体现。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不适当限制。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另外,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而国务院于2008年批准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2、新条例的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3、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
(1)名称。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修订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城镇与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了有差异的管理政策。
在城镇方面,大量的知青返城和新增加的待就业人群,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出的报告提出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需要,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这个报告,从而为我国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开了个口子。从1981年到1983,国务院先后下发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或参与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在农村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获得了连年丰收,出现了卖粮难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的几个文件,对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与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了政策性规定,建立起了改革开放初期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框架。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国务院决定统一城乡个体经济政策,制定城乡一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条例。198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保留条例名称中的
“城乡”、“暂行”字样,已无必要。
为了进一步突出发展、扶持了理念,更加突出这部行政法规作为个体工商户主体法的法律地位,经与法制办仔细研究,不在条例名称中使用“管理”字样,最终定名为《个体工商户条例》
(2)章节。老条例是28条,新条例增加到了30条。
(3)制定的目的。老条例: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新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出台的“非公36条”文件,制定的。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4)人员。老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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