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24学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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