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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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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
案例:
正当规制还是“庸医治驼背”?
福州市对电动自行车十年规制的风雨历程
1、对新生事物管理的初步摸索阶段
(1995年底-2001年10月22日)
2001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突然发布通告,规定从当年6月5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2001年7月,李恒华等20位电动自行车用户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递交集体诉讼状,状告福州市公安局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合法地为电动自行车挂牌。10月,区法院做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福州市公安局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没有约束力;李恒华等人提出的为电动自行车报牌的诉求于法无据。
2、“默许上路、不准挂牌、无人管理”尴尬阶段
(2001年10月23日-2003年5月31日)
判决之后一段时间以来,福州交警对电动自行车上路基本不再过问,事实上畅通无阻的电动自行车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据估计,在此期间全市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0万辆,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家也达到一百多家。
在这段“自由行驶”的时间里,要求给电动自行车挂牌的呼声不绝于耳。
3、强力规制,矛盾激化引发行政诉讼阶段
(2003年6月1日――2003年底)
2003年5月2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30日,福州市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列举为何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四大原因:
*发展公交是趋势
*交通安全难保证
*电池污染难防治
*国内城市有先例
《通告》要求:
自2004年6月1日起全市禁售电动自行车;
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持有效证件6月份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临时号牌登记手续,由公安部门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2004/07/01-2007/06/30) ,期满后不再换发牌证;
而由于登记时间短等原因,据估计,实际登记临时车牌的电动车有6万余辆,未登记而已被市民购买使用的电动车有8万余辆。
电动车销售商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联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执行政府《通告》的福州市工商局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3年12月福州中院终审判定原告败诉。
诉讼期间电动车在榕城半公开销售,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只要有合法发票一次罚款5元。
4、 大法出台,强力规制政策不变,纷争仍未息阶段
(2003年底—现在)

2003年10月《道路交通安全法》获通过,于2004年5月正式实施。该法将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车”的范围,并将能否登记上路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的确定权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表示,省政府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牌未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福州市出台的禁售令仍然有效;
随着市政府几次拉网式的强力联合执法,福州市电动车销售再度陷入低谷;
对驾驶无牌电动车的惩罚力度从50-200元不等;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公共政策的含义
第二节公共政策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公共政策的特征、类型和作用
本章要点
第一节公共政策的含义
政策的起源
公共政策的含义
从政治角度理解公共政策
从经济角度理解公共政策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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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quhe72
  • 文件大小1.75 MB
  • 时间201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