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读书报告考核表
学院:民商法学院
姓名
刘斌
学号
入学时间
2006年9月
学科、专业
民商法
类别
硕士□博士□
本次报告时间
2007年10月
这是第 1 次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主题
读《论物权法》有感
主要内容(不少于4000字)
(阅读的主要文献、文献的主要观点及自己的评介)。
最近拜读读了孙宪忠教授的著作《论物权法》。这是孙教授的一本论文集,选编了孙教授关于物权法的论文及学术报告25篇,另外还有3篇从德文翻译过来的物权法论文。因为是论文集,所以本书没有对物权法系统的论述,而是对物权法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了的论述。也正是由于不必考虑系统的严谨性的缘故,本书在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问题部分论述非常充分、深入和精辟。比如物权行为理论,书中有两篇论文加以论述。虽然两篇论文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但其论述的角度却各有千秋。这对于我深入、全面地理解物权行为理论帮助极大。此外,本书对物权法基本范畴的重新界定、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关系、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物权法的重要问题都作了深入的论述,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其中有不少观点都体现在了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当中。总之,通过阅读孙教授的《论物权法》,我对物权法的理解更加深入、全面,对一些一知半解或模棱两可的问题理解的更为正确、透彻了,对一些前所未闻的理论也有所理解。可谓是感悟良多、收获颇丰。
一、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再认识
由于今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并没有采物权行为理论,因此我在之前学习物权法的过程,没有给予物权行为理论足够的重视,只是作了泛泛的了解。通过本学期物权法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论物权法》,我认识到了物权行为理论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分离原则(又称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抽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都是整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这些原则不理解就很难对整个物权法有充分的理解。通过学习我也发现以前自己对《物权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是错误的。实际上,《物权法》坚持了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分离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的,仅仅是对抽象原则起而不用。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19世纪初萨维尼在讲学中创造了这一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一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物权行为理论正是从萨维尼的思想中发展出来的,并对后来的德国民法物权体系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分离原则、抽象原则、形式主义原则。
(1)分离原则,也称区分原则。该原则的意义是讲权利主体负担转移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区别对待,分别观察,前一个行为是原因行为,后一个行为是结果行为。在两个行为是独立的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以买卖合同为例,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分离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在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未成就情况下发挥对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作用;二是在原因行为生效时发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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