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公司文件
渝邮〔2008〕23号
关于继续做好规范用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邮政局、直属各单位:
2007年,全市邮政企业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按照市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和委代办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渝邮〔2007〕360号)的统一部署,本着“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类操作、逐步推进”的原则,较好地完成了规范用工工作,为邮政企业依法用工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用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工计划管理
(一)总体要求
2008年,市公司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内部整合、减员增效”的原则,将相关单位劳动生产率完成及增长水平纳入工效挂钩办法考核,以此确定其员工收入水平。各单位要通过人工成本控制、定员定编、优化生产作业组织和网点配置等工作,切实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用工计划管理,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员工收入的提高。凡计划外新增人员的,应向市公司报送详细的
“项目可行性效益分析报告”和“人力资源效益分析报告”,市公司按不同专业、不同地区制定不同标准的效益分析指标进行审核后,下达用工增减计划。
(二)经营单位的用工管理
经营性单位的用工管理,以有利于支撑企业发展、节约人工成本、增加员工收入为原则。在实施用工计划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指标(另行下达) 管理,纳入单位领导绩效考核。为此,各单位要统筹做好新业务增员、低效网点撤并和低效业务减员工作。
(二)支撑单位的用工管理
支撑单位的用工管理,将从有利于生产运行、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加强定员定编工作的角度,强化计划用工管理,盘活人力资源,并将计划用工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绩效考核。
二、人员进出流程
(一)人员输入和招用
各单位人员输入和招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用工;擅自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的输入由市公司统一负责,各单位不得擅自招用。各单位计划内补员,应提前1个月向职工培训中心报送用工需求后,由职工培训中心与劳务派遣公司统筹协调和负责人员输入;计划外新增人员,应先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特殊或紧急情况下补员,相关单位应报培训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人员输入手续。
2. 非全日制用工和协议用工的招用
(1) 非全日制用工的招用
非全日制用工由相关区县局和有营业执照的直属单位负责招用,凡连续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详见附件2),并规范使用。如因不规范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协议用工的招用
本文所指的协议用工是指企业使用已享受退休养老金人员的用工。凡连续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身体健康状况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协议用工,相关区县局和有营业执照的直属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详见附件3)后再使用。
(3) 协议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
连续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协议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应向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需求,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岗位上使用。其人员并入从业人员范围单列报表进行管理和计算劳动生产率。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月累计工时按标准工时折算为月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小数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取整),并入从业人员范围计算劳动生产率;协议用工按1:1方式计算。
,按市公司统一安排进行。
(二)人员的减少
劳务派遣用工减少,按“2007年全市邮政劳务工管理工作会”上印发的《鸿立公司工作流程》中“办理减少员工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协议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减少,由各区县局、有营业执照的直属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终止和解除合同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现有流程办理。
三、人员动态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用工台账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防止合同到期未续签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以确保全市邮政企业用工合同签订率100%目标的实现。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力资源系统的日常维护,已签订合同的各类用工,必须确保2008年1月25日前将人员信息正确录入系统;之后发生变化的,应在正式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完成信息维护。凡因未及时进行信息维护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受到集团公司考核的,将对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严防事实用工
凡新招录(输入)人员未签订劳动(务)合同前,或劳动(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各单位不得先使用劳动者,后签订劳动(务)合同。开展委代办、承包经营、连锁经营(三农网点)的,应坚持与合法组织依法签订有效的委托代办、承包经营、连锁经营合同。凡因未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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