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谢惠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第一节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专利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该专利。
(二)地域性
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
(三)时间性
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任何人均可自由该专利技术。
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 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和奖励: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发明创造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或原材料;或者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但对利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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