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称述书
R65{A33,,, ,} (不是无效理由)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称述书是针对无效请求人(姓名)于X年X月X日对专利号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日为XXX,优先权日为XXX、专利权人为XXX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答复,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理由和证据分析
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以本专利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
理由1:…
理由2:…
提供了以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发明名称:XXX、申请号:XXX、申请日:XXX、授权公告日、优先权日;
对比文件2:...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x个无效理由,其中第y个理由“XXX”,不属于R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第y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
2、请求人于X年X月X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和对比文件1,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2都不予考虑。
3、抵触申请(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且均是向国知局提出----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
4、现有技术(授权、公开在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5、优先权(相同主题+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
二、修改说明(删除、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并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答复中修改方式和修改原则的相关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以下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1)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再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说明书X页X段以及说明书附图X, 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A33、R以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2)删除原权利要求X中的并列技术方案“XXX”后,修改标号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力要求2,修改后的从属权力要求2的技术方案来自说明书X页X段以及说明书附图X, 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A33、R以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不需要分案申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三、关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
,具体理由如下:
(1)。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XXX”。
对比文件1中主要公开了“XXX”,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中均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中主要公开了“XXX”,不论是在对比文件2的文字还是附图中均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2)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为独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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