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社会福利
一、儿童福利
1893年安大略省颁布了第一部《儿童保护法》,随后各省陆续通过类似的法律,还建立了各类儿童福利机构。
各省法律明确规定:儿童若得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充分照管,政府有权进行干预。父母或监护人发生忽视、遗弃或虐待儿童的行为时,都会受到法律的指控和制裁;若导致儿童死亡,会以谋杀罪论处。
父母打孩子是很罕见的事,如果幼儿园或小学老师发现孩子有被打的迹象,或邻居发现不满12岁的孩子独处家中无人看管,他们的第一反应是报警。
警察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有时会立即将孩子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家长或监护人在认错并保证不再重犯后,才能将孩子领回。屡教不改者将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或监护权。
加拿大儿童税收福利(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CCTB):1998年,政府对年收入不足20921加元的家庭的未成年人每人补助1805加元,对只有一个孩子、家庭收入不超过66700加元的也能领到部分补助,并对第二个和以后生育的孩子相应增加补助,且放宽收入限制的标准。
此外,如果家长在报税时没有填托儿费,对每个年龄在7岁以下的孩子再加213加元,这些补助不计入收入所得,即不用上税。
从1998年起,加拿大新设了国家儿童福利补助(National Child Benefit Supplement,NCBS)项目,作为对加拿大儿童税收福利的补充。这一项目规定,凡年净收入不足21214加元的家庭,对第一个孩子的年补助金额最高为977加元();对第二个孩子的年补助额为1748加元;对三个以上孩子,在1748加元的基础上对每个孩子增加649加元;如果家庭净收入超过21214加元,则上述补助分别减少11.%、19。9%%。这项补助按月发放。计入收入所得,即得到该补助后会减少其他方面的福利。
1998-1999年,TB和NCBS计划,。如果家庭收入在21000加元以下,每个7岁以下的儿童每月还能得到150加元的补助。
加拿大政府还通过儿童特殊津贴(Children’s Special Allowances, CSA)计划帮助低收入家庭。儿童特殊津贴只发放给托幼机构,进入这些机构的低收入家庭儿童通过申请津贴,得到减免托幼费的福利。
加拿大婴儿可以得到出生津贴,这种津贴是对新生儿家庭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的具体金额因各省和地区以及家庭中孩子的多少而不同。如在魁北克省,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津贴为500加元;第二个孩子为1000加元;第三个以上的孩子可以在5岁内每季度领取375加元,5年共计7500加元。领养新生儿也可以享受这一福利待遇。
伤残儿童有专门的津贴。伤残儿童指经过医生证明,在体能和智能上有严重和永久性缺陷而需要特殊护理、治疗和教育的儿童。许多成人或家庭福利项目都与儿童有关,如有儿童的贫困家庭可再申请附加补助。加拿大儿童福利政策不仅保护儿童,还体现出鼓励生育的精神。
近年来加拿大增加了儿童福利。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第一个孩子的最大抵税额从原来的1975加元,提高到2265加元,并在2004年达到2400加元;对第二个和以后生育孩子的抵税额,也根据这个幅度相应提高。预计9/10的儿童将从这一调整中受益,而最大的受益者是有儿童的低收入家庭。如单身母亲带一个孩子,
加拿大社会福利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