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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集中教育.ppt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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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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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前世:
2011年5月1日之前《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1年5月1日之前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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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1年5月1日之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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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今生:
社区矫正的对象: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
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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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
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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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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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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