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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村民自治章程907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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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雷村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月日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村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的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域内共建单位代表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村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村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每个村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村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村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村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二)主持人提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三)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采用无记名投票、签名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五)会议小结;
(六)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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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