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对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专业法律事务
班级 061班
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XXX
职称 XXX
起止日期 2008年X月X日至2008年X月X日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专业及班级: 法律事务061班
学生姓名:
题目: 对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上交报告(论文)日期: 2008年 X月 X 日
答辩日期: 2008年 X月 X 日
指导教师: XXX
2008年X月X日签发
目录
摘要
一、 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1
二、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及分析 2
(一)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2
1. 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2
2. 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2
(二) 安乐死争论的伦理分析 2
三、 安乐死构罪的道德分析 3
(一) 安乐死构罪的情法抉择 3
(二) 安乐死构罪的刑罚适用 3
四、 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4
五、 我国对生命保护法律体系欠佳的现实 6
六、 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6
(一)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6
(二) 适用安乐死的条件 7
(三) 实施安乐死的方法 7
(四) 实行安乐死的程序 7
(五) 违反安乐死法的刑事责任 8
参考文献 9
摘要
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道德、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对安乐死的实质、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程序、立法步聚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立法程序立法建议
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 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1〕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2〕《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赵秉志主编,第136页。《法学词典》对安乐死作的只是一种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剥夺他人生命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并没有揭示安乐死的本质属性。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安乐死实质上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 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死 亡状态安乐化。”〔3〕也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安乐死其根据实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安乐死 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 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而听任其死亡。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 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前者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表态方式 决定,后者则是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4〕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及分析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议较多的伦理难题,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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