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书目:陈祥健:《空间地上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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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空间权基本问题
空间权的概念
空间权“乃为因应现代社会需要所生成之一新的权利概念”,系“以空中或地中为对象之所有、利用形态”之权利(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第75页)。
空间权,“之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空间权“系指以土地地表之空中或地下的地中的一定范围为客体而城里的不动产权”(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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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地表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的一定地身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一种不动产权利(刘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空间权,系指以土地空中或地下地中一定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
对此概念,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其一,空间权的客体为“特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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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空间权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权。
其三,空间权的范围必须是特定的。
其四,空间权具有多种的权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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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作为客体的空间的形状具有多样性。
所谓空中权(air rights),是指将土地的上部空间加以水平区分,以供建筑利用的权利
(林英彦译:“空中权之理论与运用”,载《人与地》第41期,第12页)。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的解释,空中权“是利用土地上之全部或一部分空间之权利”,“这种权利是由让与,例如由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物权之让与而发生”依此概念,所谓的“空中权”,实际上就是存在于“空中”的那部分空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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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空中权是以“土地所有人可以同时拥有该土地之空中与地下之权利”的法律原则为基础,基于此,土地所有人可以将空间予以出租或转让,这已成为判例法确认的权利。
在日本,所谓空中权,是指为大都市土地的高度和有效利用,将土地上不为利用的空间与其地表予以切割,使其成为与土地所有权分开的个别独立的权利客体,由此增进其上部空间开发的权利,或者将相当于上部空间的容积率转移到邻近的土地上,使邻近土地可以兴建超过其原来容积率之建筑的权利(【日】建设省空中权调查研究会编著:《空中权——理论与运用》,行政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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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的种类与体系
空间权可依不同标准做如下分类:
其一,依空间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将空间权分为土地所有人享有的空间权与非土地所有人享有的空间权。
其二,依空间所处方位的不同,可将空间权分为地表之上的空间权(即空中权)和地表之下的空间权(即地中权)。
其三,依空间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将空间权分为空间所有权与空间利用权。
其四,依空间是否可以转移之标准,可以分为可转移的空间权与不可转移的空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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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依空间使用期限的不同,可将空间权分为有期限的空间权和无期限的空间权。
以法律性质为标准所做的分类是最具实益性的一种分类。
空间所有权
空间所有权,是指于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个断层所享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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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利用权
空间利用权,因其利用性质不同,可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空间地上权
②空间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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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役权的存在形式较为复杂,依不同标准分类,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其一,依空间役权性质划分,有地役权性质的空间役权与人役权性质的空间役权。
其二,依空间役权的存在方式划分,有横向关系上的空间役权与纵向关系上的空间役权。
其三,依空间役权的内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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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空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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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空间借贷权
空间权的客体
(一)空间权客体之辩:土地抑或空间
温丰文认为,空间权之客体为“空间”(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第75页)。
王泽鉴认为,无论是普通地上权或区分地上权,均以“土地”为客体(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认为空间权的客体为“空间”,是从立体区分土地的角度而言的;认为空间权的客体为“土地”,是从空间客体所具有的土地属性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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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说空间权的客体应为“空间”。
其一,从观念角度看,虽然空间也可以视为土地,但是,从立体区分土地的角度看,如果空间地上权的客体也是土地,特别是如果把离开地表的土地上空也当作土地的话,那就无所谓普通地上权与空间地上权的区别了。
其二,虽然观念上可以视空间为土地,但是,这一“土地”与通常所指的土地在自然性状上存在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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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格之辩:空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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