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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简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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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简析

摘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几经演变。而红军公田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演变的过程。同时,作为土地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壮大了革命力量,提高了红军战士的革命积极性,推动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快速发展,达到了土地革命的预期目的。
中国论文网/2/view-
关键词: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土地制度;红军公田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237-02
自“八七”会议提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1] 后,土地革命就成为了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核心内容之一。作为该时期的重要革命根据地之一,鄂豫皖在举行武装起义之始,就制定了土地革命的政纲、制度。随着根据地的不断发展和中共中央对土地问题认识的变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也几经演变。红军公田制度作为根据地土地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制度演变的过程。因此,本文试以红军公田制度为视角,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进行重新审视、考察。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制度肇始于武装起义之始。1927年11月黄麻起义后,建立起来的黄安县农民政府首次提出了要“实行土地革命”[2]。1928年秋,鄂东特委和工农革命军在松树岗召开的会议上,则提出了“谁种的田归谁收去”的土地分配政策。
1928年底,“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精神传达到鄂豫皖地区。根据该精神和鄂豫边区近一年的土地革命经验,鄂东北特委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该政纲是鄂豫皖地区的第一个土地法,包括没收条例和分配条例。其没收条例规定,地主、豪绅及经“肃反委员会宣布有反革命行为者”的土地,一律予以没收;分配条例规定,凡没收的土地分配给佃农、无耕地的农民、失业工人、退伍士兵及“红军与赤卫军现役之军官、士兵”[3]。
1929年12月底,鄂豫边第一届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在总结黄麻起义以来,特别是《临时土地政纲》颁布以来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没收细则、分配细则和附则。其中没收细则规定,凡“豪绅地主所有之土地”,“祠堂、庙宇、教堂、祖积、公积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和“肃反委员会宣布没收财产之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一律予以没收。分配细则规定,没收的土地应该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红军的官兵、革命职业家及愿意耕种的雇农、工人、小贩等;同时,分配细则还详细规定了分配的标准及方法等[4]。六霍起义后,六安中心县委也颁布了《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则与《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近似。
但随着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和6月李立三路线在中共中央的确立,鄂豫皖原有的土地制度被批判,《土地暂行法》和李立三“左倾”土地政策成为土地革命的政策法律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1)反富农;(2)创办集体农场,实行“土地国有化”。这些制度的实施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严重影响了苏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幸运的是,六届三中全会结束立三路线后,鄂豫皖恢复了《临时土地政纲》和《实施细则》所确立的土地制度,集体农场被取消,侵害富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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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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