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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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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摘要】 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配套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制度,这一点在刑事强制措施中尤为明显。当前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主要是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注重办案程序规范化、合法化;科学合理设置强制措施体系;强化强制措施执行的社会监督。
中国论文网/4/view-
【关键词】人权保障机制;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
2013年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和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对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此次修改突出人权保障,在立法中首次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人权保障的立法。为实现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在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中通过赋予律师提前介入刑诉程序、严格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赋予当事人较大程序救济权等方面确定了具体的措施来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诉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次修改中,强制措施部分修改较大,主要是由于强制措施是刑事案件办理中必不可少但又问题最多之处。强制措施的修改直接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立法价值。从强制措施探索、分析我衡刑事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利益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措施变动较大,整体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基于实践中办案人员滥用权力、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措施适用情形。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层次上,刑事诉讼法体现出按社会危害性区分轻重、按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确定该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具体使用上坚持根据案情择轻适用、尽量减少过重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的基本原则。采取概括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限制了办案人员任意解释的可能,从而限制了强制措施的无限制适用。
2、强制措施决定权上移,限缩了一线办案人员的任意适用权
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由以前的办案人员决定转变为院长、检委会、审委会决定,这样的修改使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成为责任整体、保证了决定的正确性,确立办案机关的整体负责制也从侧面平衡了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利益,对于增进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3、调整强制措施的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体系
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适用的情形和条件并未做出严格的、清楚的划分,在整个体系上显得过分繁杂,重叠、交叉不可避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体系上通过对拘留的适用情形的具体化、明确化,使拘留、逮捕、监视居住之间的区别明显,使整个强制措施的体系更加清晰、科学、合理。
4、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期间,防止超期羁押、变相羁押
刑事诉讼法对拘传的时间严格限制在12小时,对案情重大的也限制在24小时,防止公检机关变相羁押。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明确了期间并在次数上做出限制。通过对期间的限制保障了人权、限制了公检机关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的情形。
5、强制措施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合法化
刑事诉讼法借鉴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的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严格限制。办案人员数目上,要求2-3人。程序上,强制办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告知当事人诉权以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告知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状态及其相关权利。细化办案期限,防止超期羁押和办案人员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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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wk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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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