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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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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督二〔2010〕9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
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市、区安监局:
为切实吸取近一个时期以来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多发的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安监[2010]78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次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列入今年冶金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通知》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开展冶金企业标准化等工作,认真完成本次安全专项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次检查范围包括所有含焦炉、高炉和转炉的冶金企业。如其他可能涉及煤气作业(如发生炉煤气等)的冶金企业可参照省局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检查。
二、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学习煤气管理有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完成自查和整改,填报相关检查表。
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强化对冶金企业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区安监部门要对本级监管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的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应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苏州市局将于8月中旬左右会同有关市、区局对部分冶金企业进行抽查,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请各地安监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含电子版)上报市局监管二处。联系人:殷旭东电话:68611770。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所监管的各冶金企业,督促企业立即组织开展自查。
附件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冶金煤气检查通知
抄报:省安监局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13份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
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安监〔2010〕7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要求,为切实吸取近一个时期以来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多发的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冶金企业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按照分级属地和“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所监管的各冶金企业,督促企业立即组织开展自查。
(二)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和本通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时间为5月1日至7月31日。
(三)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本级监管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现场检查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5日。
(三)专项检查期间,各市安监部门对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其负责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比例不少于30%,省局将组织开展对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其负责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冶金企业要提高认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0条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17条的规定,在交叉作业情况下,将涉及本企业和外委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并承担和落实责任。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并对专项检查的结果负责。填写《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于7月31日前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三)各级安监部门在现场检查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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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