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规划发展目标,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或者深圳市金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或者深圳市铂金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推进本区既有建筑实行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措施,稳步推进全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第六条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为突破点,引入移动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以政府投资工程为示范,全面推广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第二章绿色建筑立项、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设计。
第七条区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并于建筑设计方案报建时予以落实,推动社会投资工程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设计
,提高辖区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九条区规划国土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方案设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核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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