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
【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为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需要依据确定无误的基础事实,根据刑事逻辑推理原理对犯罪目的进行主观推定。同时,为了使主观推定的结论从盖然性走向必然性,推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反驳权,并确立主观推定公开原则。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推定反驳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含义评述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存在异同。何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使在同一法系内,也存在着各种学说和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中,不认为非法占有仅指通过非法手段将别人的财物完全归为己有。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有永久而非一时非法占有、剥夺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第二,占有和剥夺既包括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还包括意图处分他人财物而使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凡占有他人财产而无意使他人永久失去该财产者,仍可认为其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之意图,只要他将该财产视作己物予以处分而根本无视他人的权利。①”在英美法系国家,“非法占有为目的”归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要素。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着不同的学术流派。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主张“非法获利说”,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行为人有通过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获得非法利益的意图。在日本,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财物所有人丧失其财产权益或者是排除他人对财物所有人所有权的目的。该学说认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表现为临时占有或剥夺他人财物的意图。总体而言,折衷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是大陆法系在此问题上的三个最主要的理论观点。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剥夺财物所有权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并取代其行使该财物所有权的意图,就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折衷说认为,行为人具有剥夺财物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行为人取代财物所有权人行使该权利,并且依据财物原有的用途利用、处分该财物的意思,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有之意。行为人具有依据财物原有的用途利用、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则是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
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甚至同一国家或法域内部,存在不同的学说和理论争议。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侵财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对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理论界在此问题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②该观点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通说,即“意图占有说”。第二种观点本质上是“控制说”,按照该学说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或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的财物脱离财物所有权人的控制,并以此来取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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