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虽有缘由,但仍需负法律责任
小雪与张伟是某百货商场营业员,两人同期进商场工作,关系很好。2008年夏,商场组织职工分批去北戴河海滨避暑休假,小雪与小张同去,休假期间,两人结伴出行,形影不离,关系暖味。回商场后,俩人仍很亲密,经常手挽手,肩靠肩出入公共场所。2008年9月12日,同在该商场工作的张伟之妻小颜在传达室发现一封由北戴河某照相部寄给丈夫的信,小颜拆开信封看,竟是一张张伟与小雪紧紧偎依在一起的风景照片,小颜大怒,当时便找到正在柜台营业的小雪辱骂她“臭婊子”、“母狗”、“狐狸精”,“贱货”等不堪入耳,并拿出照片示众,引起许多顾客围观,小雪只得离开柜台朝后院走去,小颜仍跟着她骂。下午下班时,小雪推自行车走出后门,小颜将其挡住继续辱骂和撕扯,小雪因此精神受到很大打击,请病假半个月,花药费2500元。
问:小颜是否侵犯小雪的名誉权?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回答:从案情看,小颜已构成侵犯小雪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小颜在看到共夫与小雪的合影照片后,出于气愤和报复心理,不分时间和场合,当众用下流语言辱骂小雪,具有损害小雪名誉的故意,意在“搞臭她”,而且为达此目的又当众展示小雪与张伟两人的合影,侵犯了两人的隐私权。小颜的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害人小雪遭此辱骂后,精神恍惚,痛不欲生,休息半个多月没有上班,感到没脸见人和惧怕小颜再次对她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小雪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可见,小颜主观上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污辱她人的行为,造成侵害后果。
根据《宪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小颜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小颜的侵权行为事出有因,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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