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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201X-8-5 15:47
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
(一)开办费的概念
开办费(organization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
国税发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
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
《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1239号规定: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X〕129号第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提法三:
国税总局201X年04月27日回复: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
国税发〔201X〕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201X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
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1X〕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1X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至于国税总局201X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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