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亟待合法定位
民间借贷亟待合法定位
“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22日,重庆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重庆市高院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月24日《齐鲁晚报》)。
原本符合资本属性的复利计算,到今天才在民间借贷中“首次”得到肯定,折射出的是当下民间借贷所处之狭窄的政策空间,以及尴尬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长期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正常的民间借贷,能够使闲散的民间资金得到融通和利用,对人们的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会有相应的好处,即使出现纠纷,也局限于一个小的群体之中,风险是可控的。但是,见不得阳光的地下活动,没有了合理的监管,必然会被某些个人或机构所利用,他们直接间接地利用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非法集资,或大肆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取不法利益。此时,正常的金融秩序将被破坏,良性的经济发展也会受阻碍,造成的社会风险也是巨大的。近期屡屡见诸
各大媒体的报道,也在不断的向我们证实这一点。在江苏泗洪,石集乡几乎98%以上的村民都参与到了疯狂的高利贷游戏中,在疯狂的高利贷之链断裂后,穷困群体上亿元的血汗钱瞬间全都打了水漂(7月23日央视财经频道);在福建建阳,假民间借贷之名,涉案人员刘斌诈骗的5亿元民间资金神秘消失,成百上千个家庭陷入噩梦(8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这些在民间借贷背影下野蛮生长起来的非法金融乱象,无疑给当地经济尤其是给其贷款的老百姓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长期处于地下的民间借贷已演绎了无数人间悲剧,而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继续在地下运行,是无法治理高利贷乱象,恐怕也难以避免更大悲剧的诞生。在一个存在着广泛的合法供给和合理需求的市场,唯有给其合法的身份、科学的监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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