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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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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诚信建设
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按照《“诚信龙江”建设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培育诚信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诚信龙江”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以企业诚信和商业诚信为重点,推荐和评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总结适合我省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二、工作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类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卫生医疗、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类行业,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示范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推荐企业名单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要按照评定标准,严格考核和相关环节审查后,报送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诚信办)审批。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申报企业不能在两个部门重复上报材料。
第六条示范企业推荐、评定工作,由省诚信办、省经委负责监督管理,委托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省诚促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此次评定诚信示范企业的工作,严禁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评定标准
第八条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
(四)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
(八)注重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评定程序
第九条参评单位参照第三章的标准,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标准,提供本单位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等方面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材料;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七)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环保达标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业企业);
(九)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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