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海商法》.docx《国际海事海商法》
《国际海事海商法》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第一节在世界发展中的海上运输
一、文明的发展
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
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包括跨国海商法。
国际公法亦源于沿海国家和迅速成长的帝国的海上活动。20世纪初叶有关航运业各领域的国际公约,通过近年来国家间在防治海洋污染及管理开发海底及其丰富的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得以遵循。
因此,海上运输继续成为研究比较法的一个丰富、迷人、重要的领域。
第二节海商和海事法的发展
一、东方法律的影响
虽然有时人们推论海商法纯属欧洲和基督文明的产物,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东方对海商法的发展亦有非常重要的贡献: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在古代世界,波斯、Rhodians,希腊和罗马,涉及与阿拉伯和印度大量的海上贸易。印度和Ceylon则派商船至东印度和中国。早在公元前8世纪,中国自身已发展起一种相当复杂的港口体系,甚至港口海关服务,同时在7世纪时便已允许外国商人在广东和其他中国港口设立他们自已的机构。SriVijaya王朝在大约七百年期间制止海盗并鼓励通过马六甲海峡进行海上交易。正如一位该领域的权威学者所指出:
“无论是亚洲人或是罗马人对海洋均未主张过管辖权或主张。其实,航行自由和没有任何限制的海上贸易及商业被接受为调整国家间行为的全球法律的一部分。除了镇压海盗之外,没有人曾对海洋的任何部分主张过管辖权或主权。各国确实曾试图通过法律管理和控制其公民所有的船舶航行及其海上贸易,对其商业及人事,商人和海员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其海岸和港口亦行使某种警察权。但无人曾禁止海上航行或与其他人民贸易。”
亚洲的这种海洋自由及无限制的和平的海上贸易的传统,与中世纪及随后的欧洲君主主张对其海岸毗邻海域排他的管辖权有天壤之别。此种主张源于Baltic和地中海国家坚持其警察权,这种警察权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为镇压在这些水域猖厥的海盗成为必要。格老秀斯于1604-1605年冬天撰写其《海洋自由论》时知晓亚洲的不同经验,这种知识很可能影响了该至关重要的理论的发展,进而影响了西方国家海洋法的形式。
二、西方法律体制的基础
两种伟大的法哲学和法律学共同法系和罗马法系,决定了西方世界的法律体系并对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本身,海商法建立在共同法和罗马法原现之上。在过去的八百余年期间,共同法和罗马法共同促进了海商法的发展;尽管如此,每个法系不时地争辩司法审判权,甚至对海商法的含义和实质部分亦争论不休。共同法和罗马法构成了某种历史的和当代的汇合,因此,海商法是对这两个法系进行比较研究的极佳主题。
1共同法
共同法是源于英国产扩展其判例至绝大多数英语国家和许多非英语国家的法律体系。共同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英国的习惯和惯例,这些习惯和惯例调整人民之间,有时是人民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今日的共同法是由法院就有关那些习惯和惯例的书面判例收集整理组成,包括对现代相关法规的含义及解释的判例。质言之,共同法的任何教材或研究并不仅仅关注侵权、合同、代理和委托的古老概念,而是包括共同法体系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及那些由法规阐明的权利和责任。对共同法所作的任何分析,理解成文法对共同法的影响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将成文法吸收进今日所谓的共同法。其他突出的例子乃是:众多法规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划分,在这方面海商法早已并入其自己的法律。
2罗马法
罗马法系最早源于罗马法,但在早期文明中以方法论的面目出现,据此方法论从收集的法典或一般的陈述中的惯例和习惯,抽取出清楚简明的法律原则,组成的法律体系,其调整社会成员之间,有时调整其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3海商和海事法
海商和海事法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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