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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市政府决定依法对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主体
(一)征收范围:
市赵保湖良种场地块内的房屋已经市农科所处置给内部无房困难职工,本次共计征收房屋40户,集体职工宿舍,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647㎡。
(二)征收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大冶市农业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60天,自通知征收之日起。
二、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37号);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九)《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
(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
(十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
(十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十三)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补偿政策
(一)房屋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按处置房屋复核建筑面积砖混2500元/㎡、砖木2300元/㎡标准),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市场自主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
、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考虑该垦区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砖混结构360元/㎡、砖木结构280元/㎡、简易结构180元/㎡。
对被征收人符合大冶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优先取得
公租房资格。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已装饰装修的,由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与被征收人依据新旧程度和档次不同,分别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150元、80元、4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树木、围墙、地坪、挡土墙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大冶市赵保湖良种场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执行;未明确或超过标准的,由已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四)搬迁补偿。
处置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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