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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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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合理配置利用刑事诉讼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是指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共同意愿,简化审理各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重点审理有异议的诉讼焦点问题的刑事普通程序。
第三条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审查简化适用的条件。控辩审各方只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的陈述、讯问、发问、询问、举证、质证和辩论适度简化审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保护被告人自主选择适用审理方式的权利。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被告人认罪、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和退赔等抚慰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还可以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条控辩双方可以当庭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被告人的罪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法定、酌定情节,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判决。
第六条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保障控辩审各方平等的证据知悉权。
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理智地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第七条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范围,根据被告人认罪事实的范围而定,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也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庭审中可以根据控辩审各方的意见,因案灵活交叉适用。
第八条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九条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辩护律师参加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二)控辩双方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知悉自愿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法律后果,自己可能被依法判处刑罚,仍做有罪供述;
(四)控辩审各方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第十条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有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六)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被告人没有委托或者拒绝接受指定辩护律师的;
(八)其他不宜简化适用的。
第十一条被告人对指控的多起事实中或者数罪中的部分事实无异议,或者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单独的或者多起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事实无异议,可以对均无异议的相关事实或者对相关事实均无异议的被告人,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但是,对指控的共同犯罪的事实,有被告人不认罪、不同意简化适用或者供述明显不一致,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定罪量刑的除外。
第三章提起程序
第十二条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辩护律师书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征求他方意见后,确定是否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
控辩双方未提出简化适用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简化适用的,可以书面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确定是否简化适用。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简化适用建议的,可以在起诉书尾部文字附列或者盖专用章提出简化适用建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提出简化适用建议时,或者在同意他方提出简化适用建议的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证据。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起诉书,详细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和罪过、手段、结果及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制作起诉书可以逐项列举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和被告人供认等情况。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所有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目录”,载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简要注明每项证据拟证明的主要事实;“证人名单”,列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主要证据复印件”,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全部证据。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简化适用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或者转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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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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