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民航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和《外航航班
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世界航班协调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航班时刻管理以提高航班时刻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
航空运输整体效益为目的,坚持确保持续安全和空中交通顺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和实时监控相协调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大陆注册的国内航空公司和外国
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在华北地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
本细则中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航班时刻”,是指为航班指定或分配的,在特定日期、特定机场出发或到达的计划时刻。
(二)“协调机场”,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航班起降架次已经达到或接近机场的保障容量,经民航局或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确定需要进行时刻协调的机场。协调机场分为主协调机场和辅协调机场两类,主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超过容纳能力,调整余地很小的机场;辅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已接近其容纳能力,但尚有调整余地的机场
(详见附件1)。
(三)“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是指单位小时内机场能够保障的航空器最大起降架次。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应根据机场保障能力和空域容量的限制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1)。
(四)“历史航班时刻”,是指在上一年同航季内使用率达到80%的航班时刻。
(五)“特殊航线航班时刻”,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中用于红色旅游等独飞航线、政治和外交特殊需求航线以及优化航线结构的航班时刻。
(六)“时刻池”,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所有可用航班时刻的汇总。
航班时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成立本区航空运输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协调解决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评估并确定本区各协调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
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
确定本区各协调机场航季航班时刻分配给航空
公司的比例和分配预案,并报民航局备案;
协调分配外航在本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并报民
航局国际司备案后公布;
协调分配并公布航空公司在本区各机场的航班
时刻,并报民航局空管局汇总;
监督和检查各航空公司在本区各机场航班时刻
执行情况。
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授权,时刻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时刻办)为本区航班时刻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章航班时刻的申请、协调和分配
第一节航班时刻协调原则
第六条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优先原则;
)历史航班时刻优先和上一航季航班时刻顺
延优先原则;
)有利于促进首都国际机场大型门户航空枢纽
建设原则;
)有利于促进干线、区内支线航空协调发展原
则;
)有利于促进飞行的正常有序原则;
(六) 主辅机场协调原则(详见附件1)。
第七条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民航局基于航空安全需要而颁布的相关规定;
)标准航段运行时间和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
)民航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而颁布的
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特殊规定;
)因机场改扩建或设施改造等原因导致的限制规
定;
)空中交通流向。
同一条航线航班时刻的协调遵循大机型、直飞航班
和基地公司优先的原则。
国际航班时刻协调按照新开航国家、新开航首都、
新开航城市、新开航公司、新增航班的优先顺序进行。
第十条临时收回或被取消航班时刻的重新协调按照国际航线、国内干线、区内支线、区外支线、货运航班的优先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货运航班时刻的协调遵循非协调时段飞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协调机场非协调时段和非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不需协调,按照
“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获得。
第十三条管理局航空运输委员会根据中国民航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和本区航班时刻运行的实际情况,审议公布各项优先原则的具体实施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二节时刻池的建立
第十四条管理局分别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太原武宿国际机场、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和北京南苑机场的协调时段建立时刻池,并通过全国民航航班时刻管理网络系统(称时刻管理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政务网(.)及民航华北地区航班时刻阳光工程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系统)公布。
第十五条管理局根据上一航季外航在各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拥有的历史航班时刻比例,在时刻池中预留相应数量的航班时刻,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的航班时刻协调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预留时刻尽量与上一航季相同或相近,以保证外航航班延续性。
在IATA航班时刻协调会上未使用的预留时刻应当归还时刻池。
第三节航班时刻的申请
第十六条管理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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