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相关问题
2010-01-11
国家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
一、国家和本市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办理年审的时间规定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于2010 年1月4日至3月31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单位申报纳税所在的地税局年审处办理年审,也可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直接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年审。
三、办理年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
2、单位在地税局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汇总表》;
3、单位每月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原件)。
(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中的《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单位审核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原件、复印件);
6、单位招用2009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大学生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雇佣退休职工的,还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四)2009年新开办的企业,还需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核定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
(一)《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单位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计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审核年度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月数计算。
(二)《天津市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单位招用2009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核定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每安排1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月份计算,最多享受12个月)。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方法
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职工总数×%
六、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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