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审计署《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裁室成员;
(二)公司总部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营业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五)公司总裁室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总部相关部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六)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对其任职所在单位(以下称为被审计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经营效益性以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外交、外贸、产业、财
政、金融方针政策、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方针政策、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审计对象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审计对象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审计对象任职单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所辖的下一级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也可以对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第五条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及离开所任职岗位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或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审计对象,在其本岗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审计对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机构,是指对审计对象实施经
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包括审计部(内审机构)和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外审机构)。
第七条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任中审计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每年年底前,人力资源部应向审计部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最新任职情况表(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姓名、现任行政职务、任现职务起始时间等);审计部结合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和审计对象任职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公司任中审计计划,报公司总裁室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任中审计遵循三年一审的原则,即审计对象任期每满三年应当接受一次任中审计。在本办法生效前任期已经达到或超过三年未接受过任中审计的审计对象,其在本办法生效后接受的任中审计以最近三年为主要审计期限,重大问题可追溯其他年度。
第十条离任审计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经公司总裁室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审计部组织实施。
离任审计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的,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审计对象离任后6个月。
人力资源部原则上应在审计对象离任前委托审计部组织实施审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离任前委托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1个月内委托。
在对审计对象的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针对同一审计对象,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借助和利用其他审计项目的成果。对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其他审计项目包括审计部以往对审计对象开展的审计、检查项目,也包括其他审计机构对该审计对象开展的审计、检查项目。
如果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范围完全覆盖拟将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范围,且其审计结论可以借鉴,则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但原则上仍需单独出具本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对公司总裁室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外审机构负责实施。外审机构由公司总裁室授权审计部负责选聘,审计部对外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对其他审计对象进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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