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
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
验资质的机构f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
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
构。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
气流合理,;
(二1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
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
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
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f三1 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
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 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
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
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
,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
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
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
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
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
。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实验室进行检验。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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