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须遵循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到过罚相当。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及高新区分局分别负责监察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后将案卷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个人住宅、临时建设工程和市城乡规划局授权城区规划分局审批发证的建设工程发生违法建设,由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立案调查,城区规划分局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五条湘江新区岳麓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岳麓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立案调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由湘江新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六条立案
经初步核实,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区规划分局或执法大队立案。立案须填报《违法建设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城区规划分局决定处罚的案件由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调查
调查(不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且均须在笔录上签字。调查笔录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被调查人如非法定代表人或非当事人则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应载明违法建设的土地权属情况和违法建设时间及违法建设的具体事实。调查笔录应采用一问一答形式。
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违法建设工程原审批资料等证据,包括违法建设工程造价证据材料和批准总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单、工作联系单、审批图纸、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验)线结果报告单、建筑面积复核表等复印件。
执法人员应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后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并在与现状相符的图纸上签字。执法人员不能查明建筑定位及相关技术情节的,可商请审批处室通知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实测,实测成果作为证据资料存入案卷。
制作调查笔录和其它法律文书一般应电脑打印,如书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相应图纸应当由被调查人核对,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相应图纸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更正、涂改、补充之处应有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拒绝的,由在场人及调查人员署名证明。
案件调查终结时,执法人员应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对案卷材料并制作案卷材料目录。
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15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由经办人申请经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将延期申请存入案卷。
第八条审理
审理应认真核实违法建设事实、调查程序、证据材料、工程造价及与案件相关的其它情形。案件调查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立案单位补充调查。审理应告之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等权利。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的,应当如实记载。
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备齐案卷资料移送审批处室,相关处室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返回执法支队。
审理终结时,应当出具案件审理报告。
第九条听证
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以及决定拆除、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应遵循听证程序相关的规定。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
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处对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处罚决定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局务会议决定。违法建设特别重大、复杂需要请示市政府的,经市政府批示后作出处罚决定。城区规划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请示市城乡规划局的,经市局批示后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不签收的,由送达人及在场人员签字说明情况,证明已经送达。送达可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四)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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