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2、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链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3、对已检查和抽检中确认的假冒伪劣及不合格食品,经营者要在2小时内撤柜下架。积极配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理。
4、对消费者提出的有问题的食品,要及时查清原因,给予明确答复。
5、食品经营者要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
6、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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