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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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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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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县级交通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
协调、检查考核乡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
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
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第六条乡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共同组织实施乡村
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检查乡
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八条县、乡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政府应明确一
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各县、乡要尽快制定
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和个人
适当给予奖惩。
第九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程序依法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机构。由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支队统一管理,承德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科,各县
区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专职人员和专用车辆,按规定持证上岗、着装执法。
第十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防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第十一条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农村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村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书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门应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等项目,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不予招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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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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