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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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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下同),·L的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超高压容器;
(二)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三)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四)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第四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超高压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三)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研究用超高压容器。
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
第五条  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
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六条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超高压容器除满足本规程外,还应当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程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一) 最高工作压力,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二) 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三) 试验压力,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
(四) 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五) 主要受压元件,系指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等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元件。
(六) 爆破安全系数,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七) 自增强处理,系指通过超压或者超应变处理,在厚壁压力容器中产生对强度有利的残余应力的一种方法。
第二章  材   料
第九条  超高压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按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第十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十二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断后伸长率(A)大于等于16%;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40%;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41J, 断裂韧性大于等于120MPa。当改变冶炼、锻造或者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和FATT值。
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当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无法取横向试样时,可以取纵向试样,但应当考虑材料横向和纵向性能的差异。
第十三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T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杂等缺陷,并且按GB/T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定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十四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采用电渣重熔冶炼时,其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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