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三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如下:(一)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下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超高压容器;(二) 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三) 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四) 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表等安全附件。第四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超高压容器:(一)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器。(二) 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三) 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研究用超高压容器。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第五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第六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第七条进、出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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