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宏潭乡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审批
1-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审批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
3、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规划意见(附图)
5、宅基地审批表
6、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取件
不予批准(1个工作日)
签发(2个工作日)
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
未通过审查
受理(6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流程图
承办机构:乡政府服务电话:5126456
监督机构:乡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512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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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1-2、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的采伐许可
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
集体林木材生产限额计划
国有林木材生产限额计划
直接向县林业局申请,由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站提出分解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将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到村组或林权单位
村组再将计划分配到户,分户造册,在本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交林业站作为农户或林权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证计划依据(为方便林农,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在公示后的计划分配造册表上审核、签署意见,并发文统一审批)
采伐单位或农户申请(统一使用《黟县集休、个人木竹采伐申请表》),由村民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林业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承办机构:乡政府、林业站服务电话:5126456
法定时限:自受理至作出决定20日,作出决定至核发采伐许可证10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至作出决定15日,作出决定到核发采伐许可证5日是。
监督机构:乡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512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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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1-3、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调整的审批
申请人提出申请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
不属于范围之内的,不予受理的依据
受理
审查
审查是否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调查
乡镇政务中心(农经办)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
决定许可,发证
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审定
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承办机构:乡政府服务电话:5126456
监督机构:乡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5126202
承诺时限: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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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经营批准
申请
发包方(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受理人)进行受理
审查
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审定
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行政许可审定表》;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决定许可,发证
不予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调查
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农经岗位)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
承办机构:乡为民服务中心服务电话: 5126456
监督机构:乡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 5126202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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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发包方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方案
乡镇林业站受理
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
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审查
审查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是否公告,是否并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调查
林业站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
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决定许可,发证
不予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乡政府服务电话:5126456
监督机构:乡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5126202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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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征收
3-1、社会抚养费征收
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举报查明情况属实
立案: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
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
生育情况,调查事实情况的各类证据
告知权利: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制作送达回执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计划生育调查报告》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7日内送达当事人,制作送达回执
执行决定
结案归档
承办机构:乡计生办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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