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矿长: 周文中
总工办: 杨泉
编制人: 杨思汗
安全副矿长: 许元树
生产副矿长: 杨选安
机电副矿长: 傅成光
工会主席: 冷清贵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
会审时间和会审意见
会审部门
负责人
意见
时间
机电副矿长
安监科长
机电科长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矿长
技术负责人
工会主席
通风科长
贯彻学习情况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目录
一、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4
二、公司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6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 15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 16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17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 18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9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考核 20
一、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本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公司、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公司、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施工单位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类事故隐患矿报公司,A类事故隐患公司报、属地省(区)煤管局,省(区)煤管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隐患,不安排安措项目。
6、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
“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二、公司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各施工作业点、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设计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设计;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区队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7、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8、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9、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经常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