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办法
(一)基础分:该项计入选房分。凡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党政职务的教职工,从职务为批准之日起(含任职资格)取得该职务的最低分,从任期起,,直至本档次最高分止,获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就高不就低计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实际任职年限计分,不再逐年递增,工人按工龄档次记分,工龄年限按周年计算,工人如有职称或行政职务,也可就高不就低记分。
基础分值
专业技术人员
党政干部
工人
职称
分值
职务
分值
工龄
分值
博士导师
50-55
正厅级
50-55
30年以上
28-32
正高
47-50
副厅级
47-50
26-29年
27
副高
37-42
正处级
37-45
22-25年
26
中级
32-35
副处级
32-37
18-21年
25
初级
25-30
正科级
30-35
14-17年
24
初级以下
20-24
副科级
26-31
10-13年
23
科员
22-25
6-9年
22
办事员
20-23
4-5年
21
3年以下
20
注:本计分办法中所述的职称认定以学校正式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文件为准,每类职称的计分不考量该类职称中岗位等级的差别。
(二)工龄分:该项计入选房分。从参加工作的时间算起,每满一年计一分,离退休人员计到退休月止。大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出国留学生、建国前学龄)从入大学起,按学制每年加1分;高中毕业入中专、技校者,按学制每年加1分,初中毕业入中专、技校者从参加工作起计分。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加选房分6分;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加选房分3分。破格晋升专业职务人员另加1分。参加工作年限以人事部门核定的为准。虚报工龄者,经查实后按实际工作年限倒扣虚报分。
(三)配偶分:该项计入选房分。夫妇双方均在本校工作的职工,可按职务高的一方计基础分,另一方计配偶分。一方在校外的,校外方也可计配偶分(校外方职称凭职称证书,行政职务及工人凭县处级以上单位证明,无以上证明一律按家属计分)。配偶是校内正式职工的另加2分,双职工加分及配偶分计入选房分。
配偶分值表
职务或其他
分值
正高、副厅以上干部
10
副高、正处级干部
9
中级、副处级干部
8
正科
7
副科、初级、技术员
6
一般干部、工人
5
家属
3
(四)附加分:,独生子女计3分,超生子女,每超一个扣2分,实行晚婚、晚育,已婚女方二十四周岁未生育者,,归侨计加1分,烈属、革命残废军人、见义勇为致残者计加2分,离休人员计加2分。
(五)奖励分:凡我校教职工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以级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以及国家及广西其他专门人才。
奖励分值表
获奖励级别
获奖项
等次
分值
备注
选房分
附加分
国
家
级
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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