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研究
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鄂尔多斯是一个民间借贷活跃的城市,这里有众多的地下钱庄。随着煤炭、天然气等资源不断推动,鄂尔多斯经济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中。民营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民间融资也成了民营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本文通过调查、分析等方式对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进行研究,认为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存在合理性难以界定、诚信体系出现问题、非法集资现象严重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健全诚信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等方面下工夫。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环境民营企业
1. 引言
研究背景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试验区,可见民间借贷的规范势在必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有相应的金融环境支持,但鄂尔多斯市的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主渠道货币供应不足,特别是近两年货币供给总量减少,对象鄂尔多斯市这样经济发展快速的地区产生的影响较大。从全均保持在125%左右,而鄂尔多斯市仅60%,不足全的一半。所以,缺口部分就形成了对民间资本的依赖,也促动了民间借贷的兴起与发展。能源价格上涨,特别是煤炭价格迅速上涨,民间资本急速累积,居民持有大量货币资本。同时,鄂尔多斯市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较大,人均GDP水平较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大,也增加了民间资本的累积。
研究意义
此次研究对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会得到清晰的反映。通过调查所反映出来的现状和问题可以提出相关的对策,同时希望能通过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情况侧面反映出当地人对于民间借贷认识和了解程度,并且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受到国家有关金融部门的重视,出台政策和相关法规规范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市场。
2. 民间借贷理论基础
民间借贷是一种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的总称。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理论概述
民间借贷是虽然没有出现在我们法律体系中,但是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缺乏法律的保护,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制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近些年,由于央行不断调整政策,采取紧缩的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发展。2008年之前民间借贷行为适度,同比增速为10%左右;2009年民间借贷余额甚至出现停止增长的态势;2010和2011年由于一系列的紧缩政策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己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3.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鄂尔多斯经济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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