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主编:邬福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曹康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史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
陈根长(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序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已于1998年4月 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令予以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也已公布。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适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
原森林法颁布后的十多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林业所面临的体制环境与十多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压力更大,保护、管理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艰巨,林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都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修改后的森林法,更加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被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有重点林区林权证书的发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口管理,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这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实现依法治林、依法兴林。
修改后的森林法颁布以后,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落实的热潮。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全社会关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支持林业发展和爱护森林资源的良好风尚正在逐步形成。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千秋伟业。修改后的森林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加快我国林业发展,保护现有森林,加快培育新的森林,改善生态环境,落实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修改后的森林法的贯彻施行,我国的森林资源必将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造林绿化事业必将得到进一步地加强,我国的生态环境必将得到更明显地改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一定会以一个山川秀美的面貌出现在世界东方。
为了适应学习、宣传、实施修改后的森林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的同志共同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一书。本书的作者都参与了森林法的修改工作,对森林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森林法修正草案的条文逐条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因此,对森林法修改的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立法本意等均有全面、系统和详尽的了解。本书的特点是讲求准确性、实用性、简明性,这便于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修改后的森林法的全部内容。我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一书的出版发行,一定会有助于一切关心支持林业和从事林业建设工作的同志,理解和掌握好这部法律,贯彻和施行好这部法律,从而促进我国林业的更好发展。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1998年 7月 17日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是我国制定较早的一部经济行政法。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后,我国的林业建设就有了法律规范。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森林法作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章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二条,自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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