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昌县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的
通知
平卫发〔2014〕171号
平昌县卫生局 平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昌县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县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保证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全县卫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考核结果客观的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进展情况、服务过程、投入产出情况,并准确评价被考核单位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科学合理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原则。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城乡居民签约服务项目绩效情况。
(三)绩效挂钩原则
坚持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杠杆作用,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效益。
(四)分级考核原则
坚持分级考核,县级考核乡镇,乡镇考核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以县级为主体,县卫生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对各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村级考核,县卫生局对各乡镇考核村级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60个乡镇(地名)卫生院、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46个村卫生室及按要求开展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主要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的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二是地方增补的其他服务项目。三是城乡居民签约服务工作。
四、考核组织和方法
(一)考核组织
县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专家组由县财政局和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领导小组等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各乡镇(地名)卫生院要成立相应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及辖区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卫生局年终集中分级考核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季度、半年、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考核成绩占8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季度、半年、日常考核成绩占20%。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对公共卫生服务主体机构进行考核和调查,查阅各单位自查总结和报表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
(四)时间要求
全面考核时间:2014年12月10日—12月25日。
五、考核结果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对各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各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业绩进行综合测评的重要环节,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基层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县卫生局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奖励方案,与县财政局汇审后核拨到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绩效考核结果前五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对绩效考核成绩后三位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定惩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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