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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计划生育时代的法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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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计划生育时代的法律探讨.doc后计划生育时代的法律探讨
在没有修改宪法的前提之下,应当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依旧是我们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逐渐凸显、社会人口红利不断削减的现实出现,针对政策完善立法,建立配套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考虑这些长远问题的同时,更为重要或许是当下:在这样一个“后计划生育时代”,我们该如何为“前计划生育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埋单?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国从1980年开始,推行了35年的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真正宣告终结。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
回顾人口生育计划政策推行的四十多年的时间,说长也不长,却足以改变每个当期独生子女的人生轨迹,改变数代人的生存环境,改变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适时地限制生育使我们避免了“印度式”的人口滞力,为发展经济减轻了束缚,在一定程度上说发挥了难以取代的作用。在没有修改宪法的前提之下,应当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依旧是我们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逐渐凸显、社会人口红利不断削减的现实出现,针对政策完善立法,建立配套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考虑这些长远问题的同时,更为重要或许是当下:在这样一个“后计划生育时代”,我们该如何为“前计划生育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埋单?政策说变就变,政策指挥下的现实环境却没有那么的
“洒脱”,是否要人民来承担政策变化的负效应?本文简要介绍独生子女政策废除后的部分现实问题,希望通过法律分析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社会抚养费的存废
五中全会而提出的《计生法》修正案似乎有意的避开了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关于计生委的避而不谈,与之对比突出的是广大X民对于社会抚养费流向的强烈质问,社会抚养费的存费成了修法重点关注的对象。尽管目前尚未找到更好的替代方法,但相关政策必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改变。后计划生育时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存在。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征收对象就是三孩以上的家庭,统计数据显示,这一家庭类型的数量,可能还不足5%。
也就是说,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的人可能不足百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是否值得为这样一小部分家庭付出巨大行政成本来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成问题。社会抚养费牵扯到众多利益,如何平衡这些利益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必须尽快出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计生委表示社会抚养费照收不误,那么,必须早日出台新制度,来应对公众的一系列质疑。
二、畸形的人口形态如何解决
统计分析指出,我国接近三分之一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个体性差异导致了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的产生原因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不需要怀疑,从某一方面来说,生育权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是宪法赋予的,不容许其他个人、组织或过国家机关的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民众牺牲自己生育权利,换取国家建设的正常推进,这实质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集体权利让渡。既然二胎政策放开,现实环境改变,因为计划生育政策而丧失生育机会的人,特别是众多的失独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从国家赔偿的性质出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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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