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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能不公开审理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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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能不公开审理吗

离婚案件体现的是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都有权利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行使这种权利,应当由公民个人做主,不受对方或者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也应当从当事人主义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普遍适用的是公开开庭制度。不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律进行公开审理。笔者认为,按照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离婚案件的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应当推行对离婚案件普遍不公开开庭制度,并在立法上给予明确规范。
隐私,一般认为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不公开审理隐私权本质上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保护个人隐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必然要求。隐私权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完全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体现。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及日益认同,隐私权的范围比以往有了明显的扩充,如公民个人收入、通信秘密、感情纠纷等也被纳入到隐私范畴。
我国至今尚没有明确隐私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但是,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体现出国家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续存期间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外遇,有无隐疾等个人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必然要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如相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虽然有的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积极的态度,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违背本意,不得不公开这类隐私。如有的夫妻系先同居,后登记;有的夫妻原互为第三者等。而且,同一事实,一方可能认为是隐私,而另一方则未必。如一方有外遇,外遇一方不愿为人知,而无过错的对方却积极期望为人知,以便得到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救济。在法庭质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可能侵害到对方的隐私权。如出示被对方殴打至伤的身体照片、证明对方疾病的病历资料、证明对方外遇可能的图片书信等。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随时有发生宣扬对方个人隐私的可能性。这些情况,如果发生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虽然被披露,因属于在合法的范围内,不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将其展示于其他旁听人员,则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对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形成了严重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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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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