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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法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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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制度中的重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该制度已逐渐8ttt8趋于完善,进一步的探讨,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适用范围、对象及实效等方面题和争议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行使对象;时效

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在财产保险中,始终贯穿着补偿原则,因此. com,不会对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拥有的代位求偿权提出疑问。但是dddTt,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求偿权,至今仍没有定论,学者们各执一词,笔者个人认为,对于人身保险的不同险种应该具体分析。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人身性质的角度分析。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而,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不能以金钱标准来简单的衡量8ttt8人寿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受到的损害。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只不过是对其直接开支损失的弥补,但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到的精神方面无法用金钱去补偿的,有时造成的精神方面远大于物质上的,而且造成的远因利益和近因利益方面是难以估算。另外,人寿保险所特有的人身性,使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更多的是一种投资形式而不是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因其所特有的投资价值,决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不是以保险标的为参考,程度
来确定,所以8ttt8,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取的保险金不是赔偿的损失。另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可以险与多个保险人签订合同,一旦
8ttt8
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可以险人领取保险金并且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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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第三人给予赔偿,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损害补偿原则,也不存在不当得利。如果8 tt 允许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关系中行使代位求偿权,则会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
其次,从保险合同性质和保险利益角度分析。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属于补偿性的合同,在财产保险中以损失补偿为原则;而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其不存在超额投保的情形,而且也不受重复投保的限制,它的性质是属于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因而,不能适用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同时ssbbww. com,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以衡量8ttt8的现有利
益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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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寿保险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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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利益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关系或者身厉害关系的基础上而发生的,该种利益是无法用金钱来估价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性质及保险利益的区别,决定了不能将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人寿保险中,否则可能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再次,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由于. com人寿保险关系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人享有的对致害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是专属的,具有人身性,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 com,在人寿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代位求偿权,理由如下:
从一定
上来讲,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填补损害的特征,在过错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医疗费用及误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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