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1、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具体工作由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2、县级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管养单位。
3、乡镇管理所在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州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特殊地区县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参加过省级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
1、桥梁养护工程师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省公路局主要负责桥梁工程师常规业务培训。
3、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县级、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各级管养单位应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检查评定工作,检查评定后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步评定。初步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复核,报省公路局备案。
、五类的大桥、特大桥,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承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省公路局认可。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类别安排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十六条县道和乡道中桥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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