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小产权房理由的法律深思论文.doc探讨我国小产权房理由的法律深思论文
我国小产权房理由的法律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小产权房理由的法律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产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最终的所有权,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但这样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增值收入。如果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流转集体土地则可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于是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后者,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二、
【摘要】近年来,小产权房理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是对于小产权房理由的解决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争议。然而,要想使小产权房理由得以根治,就应该在认真分析其产生的理由的基础上,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对症下药”。在对已有的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处理的同时,严格执法,加强政府监管,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的制度政策,全方位地开展小产权房理由的治理工作。
【关键词】小产权房;分类处理;严格执法;制度调整
一、我国小产权房的界定和成因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小产权房凭借其价格优势受到了购房者的青睐,尽管如此,小产权房仍只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习惯说法,对于小产权房的界定,至今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地,我们所说的小产权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子;另一种是指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本文认为,小产权房具体来说就是指建立在农村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由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向非本农村集体成员的,不具有真正法律上的产权效力的房子。
(二)小产权房的形成理由
1. 城市房价过高是小产权房形成的直接理由
继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使得我国各大城市乃至一些二三线城市的房价一路上涨,最终,昂贵的房价造成了普通市民“买房难,难于上青天”的局面,加之由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不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小产权房的产生。
2. 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是小产权房形成的重要理由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小产权房从局部地区、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长期存在,这应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的结果,乡镇政府实际上是这种行为的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小产权房集中暴露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乡镇政府与市县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反映出政策执行和法律实施中的诸多理由。
3.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形成的根本理由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土地所有制可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最终的所有权,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但这样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增值收入。如果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流转集体土地则可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于是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后者,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
二、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理由
(一)购房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于小产权房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外销售的不合法性,因此,小产权房购房者的相关权利是没有法律保证的,具体体现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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