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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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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的社区矫正创新
摘要:创新社会管理是针对传统社会管理的弊端而提出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事务、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传统的社会管理已凸显出不适应之处,社会管理创新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必须实现管理的人本化、科技化、协同化、专业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区矫正;创新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047-06
收稿日期:2013-10-28
作者简介:缪文海(1972―),男,江苏姜堰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监狱社会学。
2004年6月,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由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整个社会建设格局中的重要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社会管理创新更进一步被强调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更为具体地提出:
“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至此,以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国人的共识。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的子系统,是社会管理创新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它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手段。利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知识、机制、技术并指导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促进社区矫正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1]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作为社会管理的子系统――社区矫正管理,也必须在理念、机制、人员、手段、制度方面进行创新,使社区矫正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呼应,这样才能使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机制、方式和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得到真正落实。
一、社区矫正管理理念的人本化
创新社会管理首要的是管理理念的创新。没有管理理念的创新,手段创新、机制创新等其他方面的创新就很难体现出来。创新社会管理是针对传统的防控型、管理型管理的弊端提出的,传统的管理是把人作为对象即客体的管理,忽视人的主体性,忽视人的需求,而社会管理创新,就要求重视人的主体性和需求,即管理要以人为中心和出发点,是一种服务于人的管理,即人本化管理。
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把人本理念贯穿于工作整个过程,把人作为管理的首要因素,作为一切管理活动的主体因素。用人本化的视角来审视社区矫正,把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管理的主体,即矫正要以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发展为本,刑罚要谦抑、人道。
在国家层面上,一是应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范围。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式矫正,与监禁矫正相比,较为宽缓和人道,避免了监禁矫正带来的监狱人格等负面影响,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好向善。相比之下,国外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较为广泛:如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包括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美国联邦监狱的社区处遇中心以协助案主找寻工作、安置住居及重建家庭为工作目标,其适用对象包括即将出狱者、短刑期者、轻刑者、参与审前方案之报告及需要社区监督辅导之保护管束人。[2]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种罪犯。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尽量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除以上4种对象之外,本着“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绝不监禁矫正”的理念,既可以把即将释放的人员和已释放的人员、解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也可以把部分短刑期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适当方式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未成年犯、老、弱、病残、孕犯也应尽可能地从宽处罚,适用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扩大后,适用矫正的群体人数将增多,以此彰显我国刑罚的人性化特征。二是丰富社区矫正种类和手段。考察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规及各地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我们发现,其中关于矫正方式、类型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有禁止令、定期报告、教育、公益劳动、治安管理处罚等手段,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不仅纳入矫正的对象类型少而且执行的手段也不多,没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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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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