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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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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解读
税政二处
2009、12、26
1
名词解释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2
企业年金的起源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4
出台背景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最近研究制定了“国税函〔2009〕694号”,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5
之前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之前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7
之前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
之前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只要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办法实际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9
之前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220号):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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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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