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
(九)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十)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分区分级范围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三)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四)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六)在建筑3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七)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 分区控制
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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